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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从1993年开始初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当年,市政府成立了住房公积金专门管理机构--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隶属于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挂靠市房地局的副局级事业单位,负责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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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的规定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及长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特就住房公积金缴存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我市规定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2%。
 (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可分别为20%和8%。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长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职工月工资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省政府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
 (四)每年度最低缴存标准和最高缴存额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布。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二00七年七月十八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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