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提取
- 来源: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发布日期:2020-08-20 11:30
一、提取要件
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业务。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须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以上可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1、本人名下建行或者工行储蓄卡:建行省内有效一类卡,工行全国有效一类卡。
2、代办手续及代办人证件:夫妻代为办理的提供结婚证,同一户籍内的父母、子女代为办理的需提供户口薄原件,单位代办需单位公积金代办员提供单位代办承诺及代办员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3、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
4、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二、提取时间间隔
封存满半年后办理。
三、可提取人
职工本人。
四、提取额度
职工个人账户的余额及销户利息。
五、办理地点
长春市缴存职工可在朝阳、经开、南关、绿园、高新分中心办理,铁路及各分理处缴存职工需在缴存机构办理。
六、注意事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2、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经中心调查核实曾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